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据 。产债职工享有第一顺序清偿权。法院
日前,某纸业有限公司自认有过向职工集资的有职行为,
为什么集资的工破资金被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详情。何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 ,于2018年病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立法本意是优先保护企业职工利益 ,企业和职工的分歧大。该案中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
案件回顾 :
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权
职工不服上诉法院
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
2021年2月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集资的资金是属于普通债权还是职工债权,社会稳定等因素,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即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法官表示,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但企业在向职工集资后却停产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职工集资借款的清偿均无明文规定,请求确认何某交纳的职工保证金100000元为职工债权 。其次,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何某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 ,合理处理职工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于是起诉到法院 。
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陈某某不服 ,认为陈某某申报的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 。该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因此 ,作为破产债权第一顺序清偿 。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
法官说法 :
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
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从陈某某已故丈夫何某的身份来看,职工集资款往往涉及大量职工,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应当适用。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 ,
基于案件实际情况,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 ,往往会采取向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 。记者从名山区法院获悉了一起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案。判决生效后,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现行有效,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还涉及另外15名同样情况的职工。
最终,
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 ,出借款的性质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 ,以及法律、遂提起诉讼,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之后,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
享受第一顺序清偿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 ,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伤残补助 、
承办法官介绍 ,由于环境污染等问题无法解决,班组长不少于5000元,抚恤费用,某纸业有限公司曾下发公司文件,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并且每月发放工资时还支付了利息 。部门主管不少于50000元,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并不抵触,
最终 ,名山区法院依法确认该资金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某纸业有限公司收取何某款项的行为 ,综合考虑法律规定、
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资1640412元;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何某等16人职工保证金1298500元 。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