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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 ,纷案已故)、雨城院成的区法权纠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记者 李晓明
本报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妇女外嫁后是否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日前 ,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 。张三(张青 、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双方各执己见,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不参与分配 ,张红、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 ,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该案中,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 。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 。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兄妹二人握手言和 ,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 ,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 ,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 ,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该案以撤诉结案。互不相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 ,庭外和解,”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