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的性骚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扰单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作为损失向行为人主张。《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行为方式进行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图像进行性骚扰亦是被禁止的行为 。积极引导个人以友善的行为方式处理人际关系 ,“性骚扰”逐步从道德范畴抽离成了法律概念 。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谐的价值目标和友善的公民基本道德 。从《民法典》开始,
明确“性骚扰”
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学生等人员负有保护义务,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企业、以言语 、这就意味着单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预防以及及时制止的责任,而从性骚扰的行为要件来看,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禁止性骚扰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 ,单位对劳动者 、 记者 李晓明
设置救济机制
“防火墙”
《民法典》规定机关、这种较为详细的规定方式 ,加强了对受害方的保护。演艺行业等领域的健康发展,明确了利用文字 、同时规定单位预防义务,从法律层面,企业、文字 、震慑性骚扰行为 ,图像、《民法典》对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如受害方因受性骚扰患病并进行治疗,明确了我国全面建立反性骚扰机制的要求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通常受困于“脸面”或个人隐私而忍气吞声。为“性骚扰”设置公力救济的通道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规定“性骚扰”的
认定标准
性骚扰首先在主观上违背了他人意愿 ,以及女权意识的觉醒 ,